民工身亡“按市民”赔偿
导读:
昨天,江都法律援助中心发布了一起特殊案例。今年春节前,江都市小纪镇沈某、芮某、徐某三家人从辽宁锦州打工的单位包租了一辆面包车回家过年。春节后,三家一行7人愉快地踏上了外出打工之路。2月11日早上8点多,天空能见度很低,雾气很重。农民工沈某驾驶面包车沿着京沪高速由南向北行驶,大雾造成了道路拥堵,沈某在山东省临沂苍山段临时停车等待通行。忽然间,随着“砰”的一声巨响,安徽省灵璧县吴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不知道什么原因,一头撞上了面包车。面包车被撞之后迅速向前滑行,又与前面的一辆河北籍重型半挂车相撞。由于受到“挤压”,面包车上的7人死亡6人。
惨祸发生后,死者家属找到江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案件在当地法院立案。这起案件的涉案标的按照江苏省的赔偿标准计算,高达200多万元,诉讼费也高达上万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考虑到受害人家属的实际情况,向山东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要求诉讼费缓交,并得到认可。法援人员调查了解到,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是安徽人,实际车主是黑龙江人,挂靠车主是江西省抚州市的一家物流公司。
今年5月22日,山东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期间,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在于赔偿该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由于6人中除1名死者为非农业户口外,其他死者的户口性质都为江苏省农村户口。被告方提出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赔偿,如按此计算,每位死者的亲属就会少获得赔偿从十余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法律援助人员对此提出,死者长年在外打工,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就医、消费全部是当地的消费水平,并当庭提供了死者长期居住在辽宁锦州市的居住证明。经过据理力争,得到了法庭的支持。9月18日,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被告综合按照江苏省城镇居民、辽宁省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10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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