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民事索赔案终审基本维持原判
导读:
生意社12月13日讯 “齐二药”民事索赔系列案12月10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除对其中一宗案件的原审原告人的获赔金额作出更改外,其余判决全部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余万元。针对案件二审开庭时,原审原告周某等的代理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将已获医院认定的医药费48371.5元误作28173.3元,广州中院在终审判决中作出了更正。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来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肾衰竭等中毒反应,9名患者相继离世。11名患者和部分遗属2007年将中山三院告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后法院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11名原告索赔金额由26万余元至290万余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医院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医院购进药品价格与给患者用药所收费用间有明显差价,因此应属于药品的销售者,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和销售商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法院的判决,各原告可以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以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齐二药”案件流程图
●2006年4月22日、24日,广东“中山三院”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两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
●2006年4月29日、30日,出现多例相同症征病人,专家紧急会诊,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
●2006年5月9日,广东省药检所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了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
●2006年5月2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拟吊销“齐二药”《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006年7月起,有受害者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索赔。
●2008年1月23日,“齐二药”事件中索赔额最高的受害者任贞朝未能等到一审判决,遗憾离世。
●2008年4月29日,在“齐二药”事件中被指控刑事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广州市中院接受一审公开宣判。“齐二药”的5名被告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6月26日,“齐二药”民事部分系列赔偿案件一审宣判,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350万余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苏州市民一直很关注的小石湖杀妻案近日又有新进展。在今年2月份苏州中院一审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死刑和无期徒刑后,两名被告均提起上诉。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该院已于9月
上诉也是在打官司时候经常要用到的程序,当事人认为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结果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第二审法院再次审理案件。那么刑事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