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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幅广告牌砸死过路人 广告牌管理者被判赔61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12:33: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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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风景背后隐藏的风险□本网记者刘丽核心提示一幅巨大的广告牌在风和日丽时,可能是美丽时尚的风景,可在大风呼啸时,却可能带来风险,这些隐藏的风险一旦变成现实,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谁该为这些伤害与死亡埋单?近日,一起有关广告牌砸死过路人的案

“风景”背后隐藏的“风险”

  □本网记者 刘丽

  核心提示

  一幅巨大的广告牌在风和日丽时,可能是美丽时尚的风景,可在大风呼啸时,却可能带来风险,这些隐藏的风险一旦变成现实,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谁该为这些伤害与死亡埋单?近日,一起有关广告牌砸死过路人的案件,在环翠区法院审理完结,法院一审判决,广告牌管理者被判赔61万元。

  巨幅广告牌砸死过路人

  2008年4月25日早晨,威海市刮起了大风,风力高达10级。

  上午7点多,32岁的许某早早地骑车上班去了,途经真珍体育场时,一阵大风突袭而来,真珍体育场一层外墙上所悬挂的广告牌倒了过来,不偏不倚,正好砸中了路经此处的许某,在许某身后艰难顶风骑车的老张夫妇还没明白怎么回事,许某就被盖在了巨大的广告牌下了。

  几分钟后,缓过神来的老张夫妇急忙拨打了120电话,许某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受害人原发性脑干损伤、右额颞部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自从入院后,许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其实,就在许某昏迷期间,广告牌的主人曾来看过他,并表示广告牌是他们的,让我们安心养病。可得知,许某很可能成植物人,他们就再也没来过。”广告牌主人的这一举动让许某的妻子心里很不是滋味。

  妻子的守护终究没有唤醒沉睡的许某,他于2008年5月8日去世。

  这个消息让许某一家人感到无法接受,悲伤难抑。

  (小)协调未果状告索赔61万

  许某的家里有一个刚满2岁的孩子,还有一对需要赡养的父母双亲,许某的离开让原本和睦生活的一家人顿时陷入了困境。

  在处理完许某的事情后,许某的家人通过调查了解到,肇事的广告牌是一家名叫星光的家俱公司的,上面登载的是该家俱公司的广告宣传。而且在这个家居城的外墙上,悬挂了类似能接触到地面的多张巨幅墙体广告。

  许某的妻子想到了当初家俱城的老板曾经在许某昏迷时前来看过,并许诺过给许某一家一定的赔偿,正是因为这句话,许某的妻子走进了家俱城,协商赔偿事宜,可家俱城变卦了,这一回,他们不承认广告牌是他们的了,也不想承担责任了。许某家人多次前往协商,一直没有结果。

  “广告牌在他们墙上,平时他们没有管理和维护好,才导致了广告牌的松动,并在大风中倒落砸死人,怎么就和他们没关系。”许某的家人一定要为许某的死亡讨个说法。

  2008年6月,许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家俱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家俱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1.5万元。

  担责主体成为案件焦点

  环翠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广告牌伤人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成了此案的焦点所在。

  许某的家人认为,星光家俱城作为真珍体育场一层建筑物的承租人,是该建筑物的直接管理人,因此,对一层建筑物的悬挂物即广告牌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家俱城没有尽到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况且,受害人许某在正常的上班途中,被悬挂的广告牌砸伤并致其死亡,许某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家俱城应为许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家俱城承认了广告牌砸伤许某的事实,但他们认为,事发当日,正好赶上刮大风,有不可抗力因素存在,既然属不可抗力,他们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根本不属于不可抗力。”许某的家人并不赞同不可抗力的说法,在他们看来,威海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广告牌比比皆是,事发当天并不是所有的广告牌都脱落或者坠落,家俱城外墙上的悬挂物也不就是肇事的这一幅广告牌,怎么其他的广告牌就没有脱落或坠落的情况发生。这更加印证了,事发当天,广告牌的脱落是因家俱城在日常的工作中疏于维修和管理义务才导致事情发生的,所以,这根本不能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家俱城难辞其咎,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众所周知,广告牌属于悬挂物,悬挂物坠落应该由它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进行赔偿,而家俱城认为,自己既不是广告牌的所有者也不是广告牌的管理者,广告牌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另有其人。而家俱城所指的另有其人,原来是指烟台市一家名叫吉祥家俱有限公司,也就是肇事广告牌上所展示的这家公司。

  许某一家的官司会因为吉祥家俱的出现而有所改变吗?

  事件扯出几方责任人

  肇事的广告牌上确实是烟台吉祥家俱的广告,但当法院找到该公司时,该家公司的负责人却声称,其公司从未在星光家俱城处发布过广告,与该家俱城也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他对该肇事广告牌并不知情。

  随着法庭的进一步调查发现,事实上,星光家俱城的地盘是属于真珍管理中心的,当时真珍管理中心以每年560万将该中心一层的整个场地承包给了美洁装饰苑,后来,美洁装饰苑因为找到新的店面,又将此层转租给了星光家俱城,从此,这里就成了一个重要的家俱选购市场。

  调查到此,许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突然向法院提出要求,应该将与此事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三个单位:真珍管理中心,美洁装饰和吉祥家俱厂,全部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来。

  谈及之所以追加第三人的理由时,许某的代理人表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悬挂物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责任,既然肇事的广告牌上体现为吉祥家俱,那如果吉祥家俱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它不是该广告牌的所有人,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真珍管理中心和美洁装饰一起追加到第三人的队伍中则是因为,当年真珍管理中心将房屋出租给了美洁装饰苑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记载了这样一条,美洁装饰苑的户外广告必须经真珍管理中心的同意方可实施,而美洁装饰也因将房屋转租给星光家俱城,也就意味着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

  莫名其妙被遭传唤的真珍管理中心认为,他们既不是广告牌的管理者也不是所有者,房子虽然是我们的,但已经出租出去了,管理中心只管着按约定收取租金,并不参与家具城的日常管理。同时,他们认为,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规定,广告牌致伤,赔偿主体应当为实际经营管理人,实际的管理人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约定对广告牌实行实际经营管理的,管理中心对广告牌并没进行实际的经营管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无论依据哪个法律,不管案件事实如何,我们作为房子的主人都没有民事责任。 [page]

  “我们从未在家俱城发布过广告,与他们也无业务往来,更不是肇事广告牌的所有人,你说从广告登载的内容判断,广告牌是我们的,它就是我们的吗?依照法律规定,任何一个主张都应该进行举证,你说肇事广告牌属我方所有,应提供证据,不应进行推理,也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现在既然许某一家没有办法证明广告牌是吉祥家俱公司的,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三人吉祥家俱认为,“即便退一步讲,肇事的广告牌的名称与吉祥家俱的名称也是有区别的,一个是烟台市吉祥家俱有限公司,而广告牌上无‘市’字,且字体也不一致。”

  第三人美洁装饰苑认为,他们已将与管理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星光家俱城,家俱城出现一切问题与他们无关。法庭如果认为该广告牌致许某死亡,那广告牌的所有人以及使用人应当承担后果,广告牌明确写明烟台吉祥家俱有限公司,我方认为,那该家俱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广告牌不是他们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针对三方的观点,许某代理人认为:真珍管理中心将房屋出租给了美洁装饰苑,管理中心也承认设立广告牌是经过他们同意的,但管理中心及美洁装饰苑都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许某代理人认为,家俱城作为管理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真珍管理中心,美洁装饰和吉祥家俱厂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牌的管理人包赔损失

  大风将广告牌刮倒,砸中过路人,该谁埋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那谁是广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本案肇事广告牌悬挂于真珍体育场一层东侧外墙上,依据管理中心与美洁装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美洁装饰与家俱城之间有关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权利与义务的转让行为,应认定该体育场一层系由家俱城管理使用,即家俱城是真珍体育场一层的管理人,故家俱城对本案肇事广告牌负有管理义务。

  其次,家俱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某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应认定家俱城对许某的死亡负有过错,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真珍管理中心,美洁装饰和吉祥家俱厂均拒绝承担责任,家俱城也未能举证证实吉祥家俱厂系广告牌的管理者或所有者,法院阐明的事实表明,美洁装饰、真珍管理中心均将其管理的义务让度给了家俱城,所以,许某要求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家俱城赔偿死者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61万多元。同时驳回了许某一方要求真珍管理中心,美洁装饰和吉祥家俱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据悉,家俱城一方不服,近日已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如何判赔,本报将继续关注。

  (文中人物、商场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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