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施工不幸丧命 雇主承担民事赔偿
导读:
去年10月25日,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的钱某找张某装卸粮食,张某通知翁某等3人为钱某装玉米。下午5时,翁某和孙某到场后,和往常一样两个人清理完场地,在输送玉米升降机下方的翁某,开始调试机器。突然升降机传送带控制失灵,晃晃悠悠地倒了下来,砸中躲闪不及的翁某。在送往医院途中翁某不治身亡。
翁某家人起诉至固安县法院,认为死者翁某与钱某存在雇佣关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要求钱某赔偿各项损失198876元,并承担诉讼费。
钱某则辩称:“我和张某存在承揽关系,张某与翁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即使张某与翁某不存在雇佣关系,他们也是共同承揽关系,责任应自行承担,并且翁某对造成自身伤亡负有重大过错。拒绝赔付原告损失。”
作为同案被告的张某说:“我与翁某一样受雇于被告钱某,在装卸工作过程中与别人同工同酬,得钱后干活的人当场平分,我与翁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被告钱某擅自改造升降机,施工机器存在安全隐患才导致翁某死亡。因此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令钱某给付翁某家人人身损害赔偿款1213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131338元。
点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作为雇员的翁某,雇主是钱某还是张某,他们3人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是本案审理的焦点。
死者翁某为钱某提供的是单纯劳务,工作内容是将玉米装车,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工作对象物理位置的改变。在工作中受钱某的指示、安排,由钱某指定工作场所、提供主要劳动工具和输送玉米的升降机等设备,并且要求工作时间。翁某与钱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张某负责通知翁某装玉米,只起联系作用,并且和他人同工同酬。诉讼中钱某主张钱某与张某系承揽关系、翁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其说法不能成立。作为雇员的翁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钱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另一方面说,钱某对合格的升降机轨道擅自加长,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对有可能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钱某主观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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