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田取土成深潭 两小孩溺水谁负责
导读:
本报讯山村实施改溪造田工程,取土留下大坑,经多年雨水冲蚀形成深潭,两个小孩游玩时溺水身亡,事故责任谁来承担?昨天,宁海法院公布了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判决。
小孩溺水事故发生在去年8月28日,溺水点是一个深潭。深潭是山村在2000年为实施改溪造田工程在山坳里取土后,经多年积水形成的。两小孩家长认为,工程挖土后没填平大坑,形成水潭后也没在四周架设护栏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发生小孩溺水事故,工程承包人和工程发包方村委会与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都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是工程发包方;工程挖土点是由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确定的,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与工程承包人对挖土点的回填义务并没有作出约定。法院认为,鉴于工程施工中挖土点的确定、变更均由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决定,对取土点的回填或者管理也应视为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义务。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对取土点形成的水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过错与两个小孩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个小孩家长分别可获赔款4万余元。两个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是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