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影楼摔伤获赔偿
导读:
去年10月,年逾八旬的曹大妈与老伴参加了石家庄市某影楼举办的“金婚老人免费拍”活动。在参加活动的过程中,曹大妈不慎在该影楼一楼服务大厅台阶处摔倒,经送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外斜颈骨折。事故发生后,影楼分三次给老人送去15000元钱。后来因为诊治费用的增加,曹大妈的亲属多次找影楼协商未果,于是将该影楼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曹大妈认为,对于年迈的老人而言,影楼内设置的台阶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影楼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障他们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影楼应当赔偿损失。影楼方提出,曹大妈摔倒原因是由于其缺少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曹大妈眼神不好,下台阶时,老伴也没有注意搀扶她。影楼服务大厅的设置符合规定,影楼对摔伤的结果无过错,且影楼为他们提供的照相服务是无偿的,事后已给付15000元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曹大妈在影楼拍照,与影楼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影楼作为服务机构,负有为消费者服务、保证顾客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义务,曹大妈年事已高,影楼在其离开前未能尽到注意和保护义务,而导致她摔伤。对曹大妈摔伤后果,影楼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曹大妈作为高龄老人,未能做好防范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判决影楼经营者给付曹大妈19422元(含已给付的1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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