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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余离婚案仅4件获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8:13:35 人浏览

导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南昌市两级法院最近三年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南昌3年里审完的离婚案件有12125件,只有61件有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判决给予赔偿的只有4件,还不到7%。29日,法院方面人士向记者分析表示,离婚案件的赔偿率如此之低,和法律条款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南昌市两级法院最近三年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南昌3年里审完的离婚案件有12125件,只有61件有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判决给予赔偿的只有4件,还不到7%。

  29日,法院方面人士向记者分析表示,离婚案件的赔偿率如此之低,和法律条款的不完善有关系,也和取证难有很大关系。

  据悉,《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这4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资深法官表示,该法律条款可以理解为:必须是这4种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许多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官司里,不认为自己存在这些行为,有的人即使承认自己有这些行为,但拒绝承认离婚是由这些行为引起的,这就让一些人钻了法律条文的漏洞。另外,受害方要合法举证比较困难。

  江西省高院称,目前离婚损害赔偿还有一个瓶颈是,很多人犹豫或未提出赔偿。而且,本来法官应该把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书面告诉当事人,但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并未形成这种制度,以至于人们不知道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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