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下坠路人摔残 水务要赔15万元
导读:
王女士路过自家附近的水表箱盖时,水表箱盖突然下坠,她摔成七级伤残。为此她将负责管理水表箱的厦门水务集团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处水务集团赔偿她157000多元。
去年8月20日,王女士经过思明区石亭路121号楼前的水表箱时,一脚踩上去后,水表箱突然下坠,她重重地摔了一跤,左腿骨折。经鉴定,她摔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花费了巨额医疗费,住院94天以后才出院。
经过调查,王女士发现水表箱盖下落是因箱盖下的铁质支架严重生锈,因此不能承受重力,一旦行人踩上去,很可能就会陷落。她认为,这是由于水务集团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及时维护、更新水表箱设备,才会有这样一个路面陷阱,最终导致她受重伤。
但是,水务集团辩解说,虽然该公司对王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王女士摔伤她自己有过错。水表箱盖的损害已经很久了,王女士没有注意观察路况,造成了这样的事故。因此,王女士的索赔缺乏依据。
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决让水务集团赔偿157000多元给王女士,其中伤残赔偿金11万5千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多元。
但是,一审判决后,王女士认为157000多元的金额不足,又向厦门中院提起了上诉。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涂慧俐认为,水务集团应该赔偿184456元,其中主要是伤残赔偿金不足。
目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王女士的上诉,案件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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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以“2004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王女士的伤残赔偿金。涂慧俐律师认为,应该以2005年居民人均收入为基数进行计算。
2005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6403元,而2004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444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上一年度”指的是事故发生的上一年(2004年),而涂律师认为“上一年度”指的是“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005年)”。针对这一争议,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作出裁定。 (记者 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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