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状告燃气公司索赔
导读: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住户准备在阳台上烧开水,而就在开启燃气灶阀门时,突然发生爆燃,该住户当即被烧伤,所幸其及时跳出窗外,得以逃生。事后,该住户以燃气管道与灶具接口密封不严导致漏气并引发火灾为由,将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进行索赔。但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该住户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方的过错。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请。
年近30岁的吴某是本市某风情区的管理员。2003年4月12日晚,独自在家的吴某一直无法入睡,直到13日凌晨1时许方才睡下,睡前吴某曾使用燃气灶烧水。13日上午,当吴某起床时感到头晕、恶心。大约9:45,吴某到阳台上准备烧水。当吴某开启燃气灶一侧的阀门时突然发生爆燃。吴某的面部和双手等部位当即被烧伤,且身体伴有吸入性烧伤,烧伤面积达到60%。幸而吴某及时跳出窗外,才得以逃生。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现场及场内所有物品予以封存,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经对事故发生地室内燃气管道的严密性进行检测,认定无泄漏现象。同时,经对原告所使用的燃气灶具进行测试,认定灶具合格。
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事故原始现场的录像及照片资料显示,爆燃发生时,灶具两侧阀门均处于开启状态。消防部门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900余元,认定火灾的原因是燃气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吴某开启时引燃的电火花,从而发生爆燃。
但吴某提出,自己是正常使用燃气,并无不当。吴某认为,造成火灾的原因是作为供气单位的被告未依据约定安全供气,未能防止气体泄漏,未能检查其供气设施是否安全以及是否存在隐患和危险,并且也未向作为用户的原告进行有关安全提示所致。同时,吴某认为,虽然燃气管道和灶具分别经过检测被认定没有问题,但对二者的连接处却未予检测,检测有漏项,所以,火灾的事故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吴某要求被告燃气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4万余元。
被告燃气公司当庭辩称,事故发生时,灶具两端阀门均处于开启状态,说明火灾是由于吴某使用灶具不当引起的,与被告无关,因此应由吴某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检测程序及内容客观、真实,应予确认,依照检测结果,原告所使用的燃气管道无泄漏现象,灶具合格。另外,根据原告提供的燃气费收据等材料发现,原告从2003年2月11日至同年3月6日用气量为10立方米,从3月6日至4月7日为25立方米,而从4月7日至4月13日却为68立方米,6天的气体排出量达到火灾前两个月平均排气量的3.89倍,可见气体在短期内有大量泄漏。原告虽然强调他只打开了一侧阀门,可公安消防部门的录像、照片却显示两侧阀门均处于开启状态,这一点与燃气在短期内有大量泄漏的情况恰好吻合。所以,原告认为燃气管道与灶具接口处可能存在密封不严一说,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鉴于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却不能举证证实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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