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泄洪通知义务致人死亡 水电公司被判担责
导读: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某水电公司未尽泄洪通知义务为由,判决其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胡吉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01178.68元的20%,即20235.74元。
胡吉某等人共有的采砂场位于被告某水电有限公司沿江水电站水库大坝上游约1500米,并由被告向该采砂场供电。2006年5月21日至23日,永定县境内连续性降雨,被告沿江水库大坝上游的金丰溪水位持续高涨。5月22日1时至16时,被告沿江水库大坝开启一扇闸门泄洪,23日1时起,再次开启一扇闸门泄洪。受强降雨影响,金丰溪水位猛涨,9时被告开启第二扇闸门加大泄洪,并通知了各报警点,此后逐步加大泄洪量,至11时55分二扇闸门全开。
同日上午9点多钟,胡吉某因连续几天强降雨,担心采砂船的安全,与胡尧某、胡祥某两兄弟一起到砂场察看水情。看到洪水那么大,为防止采砂船被洪水冲走,胡吉某等就前去对采砂船用绳索进行加固。因被告泄洪排水及金丰溪水猛涨,造成水流湍急,致使固定采砂船的揽绳断裂,采砂船和船上的胡吉某开始向下游沿江水库大坝漂去。胡吉某未马上弃船跳水,后虽在船离大坝约100来米处跳水,但由于洪水湍急、流速太快,胡吉某和船瞬间都被洪水冲到水库大坝的下游。胡吉某的尸体于次日中午在被告厂房附近找到。为此,受害人胡吉某之母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1178.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吉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在连续几天强降雨后,担心采沙船的安全,上采沙船加固揽绳,因此,尽管水库泄洪未能通知沙场,但其应当预见到沿江水库大坝因几天强降雨可能或已经在泄洪,仍冒险上船,主要过错在其自身。且当揽绳被扯断后,受害人胡吉某距大坝约有1500米,仍有机会弃船逃生,但胡吉某直至距大坝约100米处才弃船,受害人的这一过错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由其自身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某水电公司明知沿江水库大坝上游有由其供电的受害人的采沙场,但进行泄洪未通知采沙场,违反了福建省防洪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的死亡存有一定过错,酌情确定由其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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