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按照同一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导读:
裁判要旨 在发生竞合的法律规范对法律后果有不同规定而发生冲突时,法院有权依据法律适用规则选择确定法律规范并解决冲突。
法院应当按照同一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要旨
在发生竞合的法律规范对法律后果有不同规定而发生冲突时,法院有权依据法律适用规则选择确定法律规范并解决冲突。
案情
2005年9月8日下午,刘某购票乘坐徐州市公交公司的109路xx客车,该车沿310国道行驶时,与安徽省宿州市xx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的半挂货车相撞,致刘某等4人死亡,1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铜山县公安局认定货车驾驶员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客车驾驶员冯先坤及乘客无责任。刘某喜等四名原告作为刘某的近亲属,将客车的登记车主徐州市公交公司和实际车主刘某文、袁某起诉到法院,以三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徐州市公交公司等三被告辩称:我方和原告对旅客伤亡如何赔偿没有约定,应当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在4万元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超过限额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刘某购票乘坐三被告的客车,即与三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三被告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刘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刘某伤亡,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算原告的损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并参照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文、袁某赔偿原告刘某喜等四人因刘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95080元,丧葬费910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630元,合计1588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徐州市公交公司也已分期主动履行了义务。
本案案号为:(2005)铜民二初字第1484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王松 李修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工伤人员可以得到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工伤人员可以得到下列赔偿: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
工伤人员可以得到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工伤人员可以得到下列赔偿: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