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大人身损害赔偿案强制执行 获240万赔款
导读:
记者昨天获悉,石景山区法院执结一起涉案标的240多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积案。在人行横道内被大货车撞成植物人的殷某,终于拿到了法院从北京运通公司账户上扣划的240余万元赔偿款。这是本市清理积案以来,法院执行的最大一笔人身损害赔偿案。
几年前,殷某在石景山区广宁路电厂临时站的人行横道内行走时,被市第十汽车运输公司的大货车撞伤致一级伤残,此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需要24小时监控护理,后第十汽运公司资产投入运通公司。因赔偿损失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殷某将第十汽运公司和运通公司起诉至法院。石景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第十汽运公司赔偿殷某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240余万元;运通公司在其所接收第十汽运公司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殷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了解到,第十汽运公司属于老国有企业,其主营的运输业早已停止,主营收入为零。现在该公司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完全靠公司出租房屋维持,如果执行这些房产,公司的上百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将失去收入来源。
考虑到上述情况,法院决定将该案的执行工作重点放在运通公司上。执行法官多次与运通公司联系,希望其自动履行赔偿义务,但运通公司均以尚未接收第十汽运公司的任何资产,不应承担责任为由予以推诿。考虑到殷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生活极度困难,石景山法院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工作,终于查找到运通公司自2003年起即无偿使用第十汽运公司的一块约20亩的场地及7间房屋的财产线索。
据此,法院向运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冻结了其在银行的存款246万元。运通公司提出第十运输公司的土地证一直未做变更登记,不能视为其已接收第十汽运公司的资产。法院认为,尽管运通公司对上述资产未做变更登记,但其无偿使用产生的收益已足以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驳回了运通公司的抗辩,并扣划了其账户中应支付的赔偿金及迟延履行金共2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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