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导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 传
苏高法电[2010]135号 签发人:刁海峰
—————————————————————————————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省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费用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552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315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00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804元
5、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67元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2004年12月12日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马荣庭长在苏州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中的讲座注意事项:1、误工费的计算:不要求受害人拿出税务机关的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