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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11:5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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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事故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各种活动的行为虽然与

第三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事故 

       
  
  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种情形下,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各种活动的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有关联,但学校不是消费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如果消费或服务的经营者出现了过错行为,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利,而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后果,则他们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一] 某天,上课铃刚刚响过,初中二年级一班的同学们纷纷跑进实验楼,物理实验课是学生们普遍感兴趣的课。这节课的实验内容是电能、磁能的转变,需要1号干电池。当物理教师来到实验室才发现有5名同学(包括曹某)没有实验用的干电池。于是,老师就让曹某去校门口的某商店购买了10节l号电池。物理教师讲了实验内容以及具体的实验操作规程后,学生们便动起手来。曹某和其他同学一样,认真地将刚刚买来的1号电池装在实验器材的电池仓里,并按照老师讲述的操作规程认真的检查了每一个元件及线路,当他认为整个实验装置已安装无误时,便轻轻地按下电源开关。就在曹某按下电源开关的一瞬间,电池仓里的两个1号电池发生爆炸,一块电池碎片击中曹某的左眼。经治疗,左眼只恢复到0.3的视力。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具体来说,“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虽然,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中,但其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因而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本事故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所以应由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43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学校,而应是电池的生产者,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2、由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关于故意伤害事故的情形。在该情况下,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行为造成学生人身受到损害的后果的,由于是学校的教职员工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其职务职责所要求的范围,与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其事故的责任不应当由学校来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实施的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在学校中,教师与学生之间除了师生关系外,还有其他的多重关系,因此,不是说教师要求学生进行的所有行为,都是由学校负责的行为,实际上,其中有很多属于教师的个人行为,比如教师以个人组织或者参加学生的课外活动,教师让学生帮助其处理某些个人事务,教师在课外向学生教授其他知识或者技能等。这些情形下,教师往往是以个人的身份而不是学校的身份来进行活动的,而需要遵守的是法律的一般行为规范,因此,如果其间因为教师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则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的侵权行为规则来处理。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才完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对由于教职员工的过失犯罪所造成的侵害,学校并不能完全免责,而可能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教师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和性侵犯两种犯罪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侵害。对于前者,教师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视教师侵权时的动机而定。对于后者则是教师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一种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其他由于第三方加害人过错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除了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作出了上述两种规定外,由第三方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事故和情形还很多,对于未列明的就可以归结到该种类型中。

  在实践中,当学校或学生与保险公司签定了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的,学生不仅可以要求致害人比如学校、其他学生或监护人等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且也可以径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以补偿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不能全额补偿学生伤害受到的损失的,学生仍然可以向致害当事人要求赔偿未偿还的相应损失。

  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有助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保险是指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学校,给第三人学生造成的人身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学生赔偿保险金。并且在学校责任保险中,由于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学生意外伤害险 是由学生或家长自愿支付费用,为学生自己的人身安全向保险公司买保险,当发生特定范围内的意外导致学生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作出赔偿。

  [案例二] 2003年11月的一天,王老师在学校的大操场给初一(2)班的同学上体育课,课堂内容是测量学生的100米短跑成绩,王老师在百米线的终点按计时器,体育委员则在起点发令。第一批测试的同学已在跑道上做好预备姿势,其他的同学则站在旁边观看。这时,谁也没有注意,一只发狂的疯狗钻进了人群,靠边的12岁男孩子方某冷不防被狗撞翻在地,遭凶狗撕咬。当其他同学反应过来一起打狗时,已经迟了, 吴某面部已血肉模糊。 王老师急忙将孩子抱往医院抢救。由于地方偏僻,医院设备很差,甚至狂犬疫苗也是在三天以后才买到。方某的病起初不碍事,哪知一星期后,狂犬病在方某身上发作,后又多次转院,但一切已无济无事,不久方某便离开了人世。 [page]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 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学生的损失应当由疯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承担责任。本案中,该学校已组织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所谓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由学校组织投保,以在学校身体健康, 能正常参加学习 的学生为被保险人,以意外事故致残疾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约定付给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办法主要是:(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双目永远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远完全失明, 同时一肢永远完全残废的, 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一目永远完全失明或者一肢永远完全残废,给付保险金的半数。(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永远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身体机能的,视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残废,丧失身体机能或重伤而开支的医疗费保险人负有给付的责任。(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由于连续几次意外事故致残,保险人都应给付保险医疗费,但累计总数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全数,当累计金额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部时,保险合同效力即时终止。本案中,根据该学生的投保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相应的保险金额,之后可向第三人即疯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追偿。

  [ 案例三]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 导致一年级学生 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 时隔不久, 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 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 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 入场检票时单、 双号门却还紧闭, 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 仅能是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 律师点评 ]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因此, 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 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电影院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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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果员工和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则员工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即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其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列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的工伤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2、如果单位不承认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则可以按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要求向单位索赔;具体的索赔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可行;法律追求事实和真相,但更注重证据和细节,如果证据不足,我们的权益很难很好的得到法律保障;而细节更是关系我们的切身利益。
  •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A.事故本身的报告报告的等级和部门: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形式: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报告的要求: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B.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报告的内容: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式、赔偿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责的条件: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履责的目的: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二)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报告的要求: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
  • 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条件和要什么程序(1)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情形:(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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