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捅伤 学校担责任<br />
导读:
法院判学校承担20%的过错责任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 徐海滨 通讯员 刘秋苏 实习生 崔东宁 卞庆东)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在辅导课上,因教师离开教室,两少年打起来,一少年持刀将对方捅成轻伤。近日,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判学校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受伤少年医疗费等损失2048元,持刀学生父母承担70%民事责任,赔偿7168元。
14岁的朱长清(化名)与李舒(化名)在同一所学校的初中一年级三班。2004年10月9日下午的语文辅导课上,当朱长清看到语文老师离开座位,走到教室后面拿起水壶倒水洗脸,不慎将水溅到李舒身上。两人遂起争执,并在教室里厮打起来。李舒随手拿起课桌上的水果刀,向朱长清的左胸部捅去,朱长清倒在地上。在医院住院治疗28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40元。经法院鉴定,构成轻伤,程度偏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舒应承担主要责任,应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费用;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的机构,学校在组织学生上语文辅导课时,疏于管理、教育,负次要责任;朱长清父母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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