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可以提出精神赔偿,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
各国立法对于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和通奸者处以刑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过错赔偿制度的规
问: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 何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呢?过错行为的构成条件,现实意义有哪些呢?本文主要讲述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过错行为的分析。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
案情:某男与女甲系夫妻,两人关系不睦,时常发生口角,女甲怀疑某男有外遇。一日,女甲发现某男与女乙行为不轨,遂于次日深夜约好父、兄等人闯入女乙住处,恰巧某男与女乙
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赔偿,在实践中实现的并不多,原因有几种,一是在于证据不好取得;二是夫妻双方的主张意识不太强烈;三是主张的数额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各地的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实施者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
婚姻纠纷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实现困难。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而导致离婚的多,但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却很少,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大部分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下列情况下,无过错方提起的经济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经济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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