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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配偶请求经济赔偿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9 20:59:15 人浏览

导读: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下列情况下,无过错方提起的经济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经济损害赔偿要求的,不予支持;(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下列情况下,无过错方提起的经济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经济损害赔偿要求的,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经济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已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一般在起诉或者应诉的时候,同时会受到人民法院的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告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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