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 车内受伤人员应向谁提出赔偿
导读:
两车相撞 车内受伤人员应向谁提出赔偿
郑州一位商人林某到广州出差,在乘坐广州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时,出租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无轨电车相撞,林某和出租司机当场受伤。林某经医院验伤诊断为面部右侧八处皮肤裂伤,右腿小腿骨折。林某住院期间,医院为其做了复位治疗。林某在广州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都由出租汽车公司垫付了。一个月后,林某转院回到郑州继续治疗,并产生了相关的治疗费用。
事故发生时,经过交警现场勘察认定,无轨电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出租公司就赔偿问题与公交公司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公交公司一次给付出租公司轿车修理费和车内乘客受伤的费用共计5.6万元;今后出租车内乘客受伤事宜由出租公司处理,与公交公司无任何关系。
林某治疗康复以后与出租公司就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林某将出租公司告上法庭。林某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因治疗多花的医疗费3.7万元、营养费3000元、因住院误工两个月的工资5000元,共计4.5万元。
出租公司辩称自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追加公交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法院公正裁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的义务是负责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原告系在被告履行运送合同义务中受到损害的,被告应承担违反合同的全部责任。被告与公交公司之间的交通事故系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属本案的处理范围。关于违约赔偿的范围,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限,除原告在广州治疗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外,原告在郑州治疗的费用,也可根据当地法院出具的医疗费证明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伤情和医院出具的意见,原告受伤后所需的治疗和恢复期以两个月为宜,故原告要求赔偿两个月的误工薪金尚属合理,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出租公司赔偿林某医疗费3.7万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5000元,共计4.4万元。
点评
本案的事实清楚,情节并不复杂,受害人林某应当获得赔偿已是定论。但是,受害人是应从承运人处获得赔偿,还是应从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公交公司处获得赔偿,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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