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事故及其法律适用
导读: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在我国沿海水域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中:
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平台。
2?设施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和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3?沿海水域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域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4?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1)碰撞、触撞或浪损;(
2)触礁或搁浅;(
3)火灾或爆炸;(
4)沉没;(
5)在航行中发生影响航行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和丢失;(
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应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但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海上旅客、货物运输中的事故损害的赔偿,因《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未专门规定,故应依其他法规处理。系国际航运在我沿海水域发生事故的,应适用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是客运的,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免责上,适用海商法;在赔偿限额上适用我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是货运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免责,依规定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货运)的规定,应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在赔偿限额上,应适用不满
300总吨船舶等的赔偿限额规定,同时依该规定适用海商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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