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亦可“同命同价”
导读:
案例:
2008年5月某晚,身为农村户口的王某夫妇开车回家的路上,一辆疾速行驶的货车撞了上来,夺去了王某的生命。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妻子张某与肇事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按照法律规定,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获得的赔偿是不一样的,也就是“同命不同价”。 张某觉得自己的丈夫早已融入了城市生活,肇事方则强调王某是农村户口。协商不成后,张某起诉到了法院。对王某按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肇事方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肇事方以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点评:本案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一直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的热点问题。根据2004年5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残疾、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据此,在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获得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如此一来,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可以相差十几万元。
但是,为何本案中法院又判决肇事方以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呢?在2005年,最高法院民一庭在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复函中表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所谓的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因此,本案中王某虽是农村户口,但王某长期在城市居住,收入、生活均在城市,所以法院判决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我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人为划分,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是历史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农村居民并不是生下来就“命践”。更为重要的是,在打破城乡界限、打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成为趋势的今天,“同命同价”不仅是农村居民的愿望,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中国许多人士对“同命不同价”现象提出质疑,引起各界关注。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姚守拙和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曾分别递交提案和议案,呼吁司法部门废止“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以及一些地方法院最近审理的几起案件,已经有“同命同价”的雏形,这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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