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人员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导读:
农村户籍人员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疾或者死亡的,其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广东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905.92元,但是该标准中没有深圳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只有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054.58元。因此,几乎所有的人均认为深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按照4054.58元计算,计算出来是死亡赔偿金结果是城镇户籍的可获赔478118.4元(23905.92元×20年),而农村户籍的仅仅获赔81091.6元(4054.58元×20年),二者相差竟达5倍,让农村户籍的人觉得心寒,感觉中国的农民“命贱”。甚至更有人认为,深圳目前已经没有农民了,在深圳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管你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均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905.92元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以上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均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有密切联系,标准的差别,直接影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
深圳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到底该以哪个标准作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深圳市是计划单列市,其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不能按照广东省的标准计算,而应当按照深圳市的统计数据确定,虽然《广东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没有列出深圳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但不能因此而认为适用广东省的标准。根据深圳市统计局 2004年3月29日公布的《深圳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深圳市上年度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1346元,所以深圳的交通事故案件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应当以11346元作为计算标准。
因此,农村户籍人员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是226920元(11346元×20年),而不是81091.6元(4054.58元×20年),两者相差近3倍!
注:本文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深圳法院新受理的一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统计数据,以深圳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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