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11月3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向在南京出版的服饰导报社下达【(1999)白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陈女士关于其肖像权受侵害的诉讼请
浙江武义县6岁儿童宋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一家影楼的负责人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这也是当地首例肖像权纠纷案件。日前,浙江武义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宋某诉称,因王女士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
审判实践中,侵害肖像权的构成都以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先决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会构成侵害肖像权。本文将对该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一、现行与肖像权直
肖像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摄影、绘画、雕刻、录影等形式,能为人的视觉所看到的,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形象。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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