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侵犯肖像权 潘A起诉两公司
导读:
著名艺人潘A因福建一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家鞋业有限公司与自己没有签订代言合同,却使用自己的照片做宣传,认为该两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据悉,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本案原告为著名艺人潘A,其内地经纪人某音乐娱乐制作有限公司代为处理潘A在全国范围内的一切演艺事务和人身权利的维护。原告及其经纪人曾与第一被告体育公司签订过关于潘A作为被告形象代言人的《合约书》,约定代言期限为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止。代言期间,被告可以依法使用原告照片、姓名,并可对外宣传其为代言人,经过两年的合同履行,被告及其产品由于原告的代言包装,声誉得到大幅度提高。
据原告介绍,合同到期后,由于潘A的知名度提高很快,代言费用已经提高。各方对续签代言人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没有续签代言合同,原被告之间的代言合同已经终止。但是被告不但没有停止使用原告潘A的宣传形象,反而在所有的宣传媒介中继续宣传原告为被告的“产品形象代言人”,并且在2007年的宣传资料上和产品推介会上大量张贴原告形象照片,并大力宣传潘A为其形象代言人的虚假信息,使得艺人潘A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影响,潘A也因此无法代言其他同种类的产品,经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原告经纪人曾经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其必须马上停止侵害。但被告仍然推脱责任,一意孤行,使得侵权事实持续至今。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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