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在直接受害人严重残疾时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按照上述规定,赔偿权利人有三种:1、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3、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如果我们第1种人称为直接受害人,而把第3种人称为间接受害人的话,我们会发现间接受害人和直接受害人不能同时成为赔偿权利人。只有直接受害人死亡后间接受害人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也就是说近亲属只有在直接受害人死亡后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精神损害索赔权。这样的规定,表面看起来好象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究一下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当直接受害人死亡而赔偿权利人为其近亲属时,权利人和受害人是否一致?如果权利人和受害人一致即同属、人的话,那么直接受害人未死亡时其近亲属为何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索赔权?如果权利人和受害人不一致,即法律仍认为受害人是已死亡的直接受害人,那么法律又凭什么要赋予不是受害人的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权?这里就存在一个矛盾: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精神受到损害的人设定的,间接受害人如果有精神损害,那么不管直接受害人是否死亡都应赋予其赔偿权利人的资格;如果没有精神损害,即使直接受害人死亡也不应取得赔偿权利人的资格(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是不得让与或继承的)。基于以上认识,考虑到直接受害人致残时实际上会给间接受害人带来精神损害,而且在有些情况下间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甚至比直接受害人更大,法律对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应给予恰当的保护。即准许近亲属在直接受害者严重残疾等类似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准许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1、直接受害人被致伤、致残时,该直接受害人当然是赔偿权利人;其近亲属因遭受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也应列为共同权利主体。2、正确理解“近亲属”的法定范围。我国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不同。《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范畴,近亲属范围应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一致。3、即使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必然成为权利主体。如果有证据证明没受或少受精神痛苦的近亲属,如分居多年,视为路人甚至仇人的夫或妻,多年不相往来的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非同胞或者非完全同胞的兄弟姐妹等,则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此外,直接受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也应遵守这一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此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是欠妥的。4、精神病患者和植物人的权利主体应予以保护。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虽感觉不出精神损害的痛苦,但感觉不到不等没有,其赔偿权利人的资格不容取消,在此情形下遭受精神痛苦的近亲属应是共同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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