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
哪些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客体范围包括: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这三种权利被称为“物质性人格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这四种权利理论上通常称之为“精神性人格权”。
3、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4、身份权。主要限于监护权和配偶权。
另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贞操权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民法通则》等均未规定贞操权,因此公民对于贞操享有的利益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而存在,但公民对于贞操享有的某些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不容回避的,因此要对于贞操利益予以保护,就必须将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