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庭上无中生有不属侵犯名誉权
导读:
当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案时,殷大伯应一方申请出庭作证。他当庭指出,小区内存在乱种蔬菜、乱停车等情况。对方物业公司聘请的陈律师在发表意见时说,证人殷大伯拖欠物业管理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法院不能采纳他的证言。殷大伯极为不满,他说“自己从来没有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情况,陈律师是虚构事实,恶意伤害证人”。
为维护名誉权,殷大伯将律师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律师在参与诉讼过程中,未经核实就发表不实言论,确实会伤害到原告的感情,其行为显属不当,应提出批评,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名誉权受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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