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状告外公外婆胜诉
导读:
2003年2月18日,张怡的父亲张成(化名)与已故母亲方敏(化名)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次年6月29日,张怡出生。 2005年12月31日,张怡的父母离婚。根据法院判决,张怡随父亲一起生活,其母亲方敏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直到张怡18周岁止。
2008年10月3日晚,张怡的母亲方敏骑二轮摩托车外出,不幸遭车祸身亡。事后,张怡的外公方某代表死者亲属一方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肇事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张怡的外公方某领取全部赔偿款后,在与张怡的父亲就张怡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和财产保管等方面商谈无果的情况下,侵占了张怡应得的全部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具有本案赔偿金分割的主体资格。被告方某代表已故方敏的亲属一方与肇事方达成的调解赔偿协议内容具有合同性质,法院确认有效。随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方某、许某从占有的45万元赔偿款中,支付原告张怡被 抚养 人生 活费51051.4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6666元、死亡赔偿金64930.66元, 合计132648.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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