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的民事损害赔偿
导读:
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
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定义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要求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待遇的费用,其理由正常,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的民事赔偿与受伤获得的工伤待遇二者不冲突。职工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付,但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害,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而获得意外收获。受害人已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金在得不到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对不足部分方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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