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将达60万以上
导读: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和《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意见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要求煤矿、非煤地下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严肃查处
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定《重庆市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开通全市“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严肃查处。
明年起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提高
意见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累计将达60万元以上。
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问责
意见还明确:对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同时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规模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小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实施强制关闭。
此外,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所辖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
市政府出台意见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要问责
重庆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12年,基本构建起推进统筹城乡改革与发展和“五个重庆”建设的制度框架;到2014年,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决策中违反规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在立法机制改革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立法重点,强调了立法工作要着力解决重庆发展改革实际问题,提出了建立重大立法项目成本效益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意见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增加行政执法透明度。
在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方面,意见则明确,影响重大以及社会关注的行政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照规定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具体应诉办法正在起草中。-----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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