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买早餐受伤算工伤
导读:
单位不供早晚餐,加班结束的张某到厂外小卖部买夜餐和第二天的早餐,路中遭遇车祸受伤。
这算工伤还是自己担责?
张某和公司各持己见,最后还是法院作出了裁决:算工伤。
2008年5月4日21时50分,刚刚结束加班的沈阳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张某,到厂外小卖部买当晚夜餐和次日早餐。张某返回途中,走到苏家屯区雪莲街加工厂路口南街时,被一辆疾驰的机动车撞倒,造成重伤。
关键的问题是,张某买餐的时间是属个人时间还是下班路途时间,将直接影响到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2008年9月27日,张某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年11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但张某所在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9年2月8日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虽然两级劳动和保障部门都认定张某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公司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该公司认为,张某当晚买夜餐的时间不属于下班路途中,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不提供早餐及加班后夜餐,张某自备夜餐及早餐的行为是保障正常工作的必须,亦未超过常规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故其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予认定工伤。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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