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负伤军人复员后,旧伤复算工伤
导读:
吴某原是部队一名战士,2008年在部队训练中受伤,造成膝关节创伤,经部队认定为因公致残,被评为三级甲等残疾。2009年底,吴某复员到某化工厂工作,经常感觉膝关节疼痛。2010年4月,吴某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外伤性关节炎,住院10天。吴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未果,于6月18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于8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送达某化工厂及吴某。该化工厂不服,诉至法院称,吴某的伤病不是在化工厂工作所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故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经审理,法院判决维持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3项规定,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是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使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的。因战、因公负伤军人复员到地方,旧伤复发,虽然不是从事企业生产、工作造成的,但接受安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应使其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吴某在部队因公致残,并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外伤性关节炎属于旧伤复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公、因战致残的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以后,因旧伤复发需要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必须持有《革命军人伤残证》和医院确诊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应遵循何时旧
这部分人前提是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转业复员到地方某用人单位工作,旧伤复发是由于以前在部队服役期内因战、因公负伤所致,并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真正意义上
王某是一名复员军人,现在昌乐县一家公司工作。在部队期间,王某曾因公负伤致残,伤残等级为7级。2009年5月,因公司劳动强度过大,王某旧伤复发。当王某要求享受工伤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