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工伤认定私定协议无效
导读:
因工受伤的黄某一次性获赔47000元
本报讯 记者魏静文 通讯员李高燕报道: “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赔偿5000元,永不追索,咋还要赔?”高明某企业以此协议拒绝受伤工人再次索赔。近日,劳动部门认定协议违规,企业应再补偿工人4.2万元。
2005年9月,在高明某企业从事搬运工作的黄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扭伤颈部,后被送往高明明城华立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日伤者病情稳定后,企业便为工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并支付了住院费用。后来,企业在未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及进行等级评残的情况下,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协议内容为黄某因工受伤,为更好调整身体,向工厂提出辞工回家休养,企业一次性补偿黄某5000元。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黄某今后不得再向企业追索其它任何费用。
其后,黄某回家继续治疗,但5000元几个月后便用完,于是向企业要求更多赔偿,但企业不肯,为此黄某投诉至高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部门认定黄某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0级伤残。
企业认为,当初与黄某签下协议说明,双方中止劳动合同,并且黄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索取任何费用、财物和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劳动部门不应再受理黄某的案件。
近日,高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在黄某未认定工伤及进行等级残评的情况下,与其私自签订协议,而协议中的补偿金额与法律规定的有很大差距。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一次性支付黄某如下工伤保险待遇:补发停工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47000元(包括已付的5000元)。
法律链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一):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九条(一)(二)规定: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计发本人工资四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计发本人工资一个月。
部门点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工作人员表示,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有的企业认为只要双方自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签订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无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但其忽略了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案中,企业在职工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给予一定的补偿并要求永不追索,且补偿数额未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明显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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