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7年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导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45号
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沪劳保福发[2007]6号文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起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新标准调整范围为2009
核心提示: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人员经常性待遇进行了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同时上调,从今年7月
职工受到工伤后很多就会造成一定的伤残,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伤残津贴,那么工伤伤残津贴怎么计算?工伤伤残津贴怎么计算?具体如下: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