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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19: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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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赔偿标准七、医疗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一)医疗费的概念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而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

工伤赔偿标准
七、医疗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而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他治疗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工伤事故引发的直接后果,也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所在,自然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上述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例如: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脚手架滑落而发生左腿腓骨粉碎性骨折,随即被送往该市第二医院就医(该医院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其所接受的诊疗项目为:血压和心电图测定50元、腿部包扎固定200元、X光透视160元、波姆光放射350元,其中前三项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所包含,共计410元,最后一项不属于该项目范围而不能计人;其所用药品为:乌司他丁760元,非阿片类镇痛剂450元,施捷因660元,前两项都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用药,共计1210元;其所接受的住院服务为普通型,60元/床/天共住院50天,计3000元,符合工伤住院服务标准。这样,王某的医疗费赔偿金额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410元+1210元+3000元=4620元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述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而在该方面具体规定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参照1999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以及1999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中所确定的标准。

  在受害人的具体索赔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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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第1款、第2款、第3款、第6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0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第1款第1项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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