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导读: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伤残二级:基数×85%伤残三级:基数×80%伤残四级:基数×75%伤残五级:基数×70%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数×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