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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06:1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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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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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 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一级

24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用人单位

六级

60%

生活 护理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同 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
供养1人的52个月;
供养2人的56个月;
供养3人及以上的6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 人 单 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 人 工 资

工一

伤次

职性

工工

与伤

用医

人疗

单补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伤

终残

止就

劳业

动补

关助

系金

五级

35个月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3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20个月

九级

15个月

十级

10个月

五级

20个月

六级

18个月

七级

16个月

八级

14个月

九级

12个月

十级

10个月

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受到一般的工伤伤害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用、停工留薪、护理费等费用的核销待遇。这一待遇的内容是:

   1、就医待遇   就医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二,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第三,治疗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四,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单位还应当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和住宿费
   职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4、工资福利
   治疗或因职业病暂停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用工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6、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产和生活所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二、 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的待遇。除享受一般的工伤待遇 外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以下待遇:

  1、 伤残津贴。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2、 一次性伤残补助。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二十四至十八个月的缴费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3、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定期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低于伤残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4,基本养老金保险。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

  2. 安排适当工作或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合同时的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5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20个月、 六级18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4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10个月。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合同时的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 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6个月、八级14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10个月。

   、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待遇、伤残辅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护理等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停发工伤待遇的情形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三、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为因工死亡人员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人员为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10%。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有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待遇。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其中,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享受60个月,其中供养一人的52个月;供养二人的56个月;供养三人及以上的60个月,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享受48个月。

  4、特别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前述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待遇。

  四、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 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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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药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外地就医的食宿费。2、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3、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4、伤残补助,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项限5-10级伤残。5、生活护理费,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护理等级发给50%-30%的生活护理费。6、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7、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关于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算解答如下: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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