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2006年司法考试分数核查和资格申领的通知
导读:
各位考生:
如对成绩有异议,可于12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宁波市司考办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考场和联系电话,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可核查的试卷为:卷四和参加该科目考试却没有成绩的前三卷。超过期限的不再受理。
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应于12月1日—20日间向宁波市司考办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考生可登陆浙江司法厅门户网的“表格下载”栏里下载并如实填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通过考试的考生成绩单不再邮寄);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机关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照片背面居中位置写上准考证号和姓名)。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宁波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