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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0 10:1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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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部定于2007年9月15、16日举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现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

  司法部定于2007年9月15、16日举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现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户籍在旗县以及扎兰屯市、乌兰浩特市、丰镇市、赤峰市松山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海市海南区的人员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到现场办理确认手续。自治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办理确认手续并发放准考证的方式。报名人员必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报名人员应于6月5日-2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预报名并预约现场确认时间(报名人员应牢记网上预报名序号)。自治区12个盟市司法局均设立现场确认点,呼和浩特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包头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6日至20日。报名人员应在预约时间内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盟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确认手续。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四、报名时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人员报名时须持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必须与户籍地一致;

  5、交考试报名费。

  其他事宜向当地报名受理机关咨询(咨询电话:呼和浩特市司法局:0471-4979692;包头市司法局:0472-5102235;乌海市司法局:0473-6999309;赤峰市司法局:0476-8332052;通辽市司法局:0475-8212398;鄂尔多斯市司法局:0477-8340894;呼伦贝尔市司法局:0470-8217973;巴彦淖尔市司法局:0478-8213756;乌兰察布市司法局:0474-8320224;兴安盟司法局:0482-8227226;锡林郭勒盟司法局:0479-8267177;阿拉善盟司法局:0483-8331643)。

  自治区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咨询电话:0471-6610297 6944115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网上预报名入口点击进入:通道一 通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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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四、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 一、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生产、经营用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土地未与房屋区分,评估价格应包括土地)。二、对农村土地上的房屋适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即补偿包括:征地补偿费(有村集体组织处置)、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即估价确定)和青苗补偿费。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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