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第五条
导读: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的职责的规定。
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因此,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审判案件。审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采用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审判组织形式。采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一审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具体方式就是参加合议庭,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或者独任审理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官除了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外,还具有其他一些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除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与审判案件密切相关但又不具有审判属性的司法工作职责,主要有: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等。另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工作职责,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以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法官依法办理这些事项就属于履行上述职责。再如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等的规定,人民法院负有依法裁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受理并裁定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裁定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受理仲裁申请人申请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并审查决定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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