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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第9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20:05:04 人浏览

导读:

第九条【赔偿的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条文注释]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

  第九条 【赔偿的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条文注释]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害时,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的总和。

  本条是关于获得行政赔偿途径的规定。分为“单独式”和“一并式”。

  所谓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有关的侵权行为之违法性已经得到有权机关确认的情况下,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法院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法院对其请求予以处理的程序。确认途径分为两种:(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即作出行政侵犯的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2)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确认。

  所谓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将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赔偿请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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