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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第16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19:33:41 人浏览

导读:

第十六条【财产侵权的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

  第十六条 【财产侵权的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参见]

  《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

  《行政复议法》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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