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14条
导读: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评估的规定。
如何充分发挥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作用呢?关键是监管部门要时刻牢记法律赋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刻具备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意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重要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因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始终具有重任在肩的使命感,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警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主要是监测食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通过采取化学剖析、生物学检测、毒理学评价等高科技监测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而且由于平时积累的经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常可以主动对某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针对性监测,如对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新资源食品及成分等进行监测,便于较早地发现问题,为政府及时进行食品安全评估等提供科学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尽可能争取在潜伏的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到公众之前发现食品安全隐患。
群众举报也是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重要途径。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可能逃过监管部门的检查,但绝难长时间逃过人民群众的眼睛。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对食品安全实施社会监督是保证食品安全最有效的办法。因此,要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应对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保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立即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处理。
总之,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亲自进行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而是由其负责组织有关机构进行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由医学、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法进行。
这一规定突出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通过积极主动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手段或者接到人民群众举报后给予重视等,及早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高效率地组织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杜绝类似给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的“问题奶粉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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