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点法条精读(十)
导读: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相关法条」 本法第124、130条。
「意思分解」
尤其需要注意法院与检察院在监督、领导、负责上的不同。
1?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
2?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