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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99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12:30:10 人浏览

导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合同者的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条文注释】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又与另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合同者的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又与另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

  用人单位承担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应符合什么条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应符合三个条件:(1)存在招用的事实,而不论用人单位招用时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2)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能够计算的经济损失;(3)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直接关系。

  原用人单位可以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任何一方也都有义务向原用人单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义务。如果一方对原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失赔偿之后,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其应当承担的原用人单位的损失赔偿部分。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赔偿的损失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91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99条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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