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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98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11:54:40 人浏览

导读:

第九十八条【违法解除和拖延订立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注释】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本

  第九十八条 【违法解除和拖延订立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

  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条规定,有两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责任形式是责令改正。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成用人单位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责令用人单位补签与劳动者应当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决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

  (2)民事责任,责任形式是赔偿。赔偿范围包括: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应支付应得工资给劳动者外,还要加付应得工资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上述赔偿请求,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

  【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7、48、82、87、89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6条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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