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266条
导读: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释义】
在国际民事诉讼实践中,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作出裁判的外国法院有管辖权;二是诉讼程序公正;三是外国法院裁判是确定的;四是外国法院裁判是合法的裁判;五是外国法院裁判不能与其他有关的法院裁判相抵触;六是外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七是一般需要存在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八是不能与国内法院所在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