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重点法条解析 > 民商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六十四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8 12:20:16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释义】本条是关于因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规定。主物是从物的对称。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它物合并使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主物是“从物”的对称。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它物合并使用而起主要经济效用的物。如自划游船对于船桨、保险箱对于钥匙都为主物。反之从物就是“主物”的对称。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合并使用而起辅助经济效用的物。一般地,从物的归属依主物的归属而定。本条的规定借鉴的是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即“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约者,其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有瑕疵者,买受人仅得就从物之部分为解除。”其理由很简单,即从物附随于主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