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10条
导读: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行使其权利的规定。
本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这一规定,对破产人享有债权的别除权权利人在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可以就破产财产中作为别除权标的物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不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接受清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别除权权利人通过行使别除权无法获得完全清偿或者放弃了别除权,此时未获清偿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应该如何处理,就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条就是对这一问题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别除权权利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行使其权利的情况包括两种:
(1)别除权权利人行使别除权未能完全受偿。别除权的行使是以别除权标的物的价值为基础的,别除权权利人只对破产财产中作为别除权标的物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别除权权利人的债权额超过了别除权标的物的价值时,其通过行使别除权就无法使其债权获得完全清偿。此时,按照本条的规定,别除权权利人就其行使别除权未能受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清算程序,申报债权,依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接受清偿。
(2)别除权权利人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破产法规定的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别除权权利人可以自由处置,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当然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当别除权权利人放弃了别除权时,也就丧失了就别除权标的物获得优先受偿的机会。这时依照本条的规定,别除权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就成为普通破产债权;别除权权利人将作为普通的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程序,同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一起,就破产财产接受比例清偿。
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别除权的权利人必须对破产人享有破产债权。因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为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并不仅限于破产债权人享有;如果破产人以特定财产对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该第三人的债权人虽然不是破产人“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属于别除权人。这类别除权权利人对破产人不享有债权,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可以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行使其权利的权利人;这类别除权权利人通过行使别除权无法获得完全清偿或者放弃了别除权的,其未受偿部分不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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