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32条意思分解
导读:
重点法条:
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相关法条:本法第33条;《刑诉解释》第33、35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辩护人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有权自行辩护外,不家权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人数有法定的要求,即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一人或者二人担任辩的记人。同时,《刑诉解释》第35条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可见,一名辩护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为一名被告人提供辩护。
2. 关于辩护人资格即条件法律有明确的要求。本条第2款规定,正在被执行的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刑诉解释》第33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下列几种人员不得作为辩护人:
(1)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民;
(5)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在这几种人员中,前三种是题中应有之义,而第(4)、(5)、(6)、(7)等几种则是刑诉法条所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该司法解释增加的。
3. 尤其要注意的是上述七种人员中,第(4)、(5)、(6)、(7)几种人员并非一律不可能成为辩护人,当他们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时,是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但前三种人员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作为辩护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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