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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分则》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3 05:16:24 人浏览

导读:

(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不限于国有(私有的也可以);(2)对于伪造高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3)明知是伪造的高校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则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4)与有关诈骗犯罪的关系―

  (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不限于国有(私有的也可以);

  (2)对于伪造高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

  (3)明知是伪造的高校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则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4)与有关诈骗犯罪的关系――牵连犯,从一重处断(按诈骗罪处理)。

  注意以下三个罪的条文表述:

  A、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B、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此处漏了“毁灭”,因此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按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理)

  C、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此处也没有“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如果有这些行为的应当按无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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